本案农行临夏分行一审起诉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系侵权之诉,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与天津银行北京分行、包商银行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无效,
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角度[2] 系统澄清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基本原理和识别不同案件的具体类型,并对我国相关实务处理方式予以考察,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
本案中,张某与其兄弟之间的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之诉应该源自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但恰恰相反,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并没有面临或遭受侵权行为的损害,且